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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19號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林恩山吳青蓉謝說容許紋華邱瑞祥

聲請人
即上訴人
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琪

上列聲請人因與元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元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兩造對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58號判決不利於其等部分分別提起上訴,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47號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高院,嗣臺高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8號判決相對人應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37萬5,971元本息,並判命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69%,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64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邱 瑞 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19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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