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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31號

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聲請核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鄭雅萍張競文王本源賴惠慈蕭胤瑮

聲請人
吳凱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郭音明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按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具狀撤回第三審上訴前,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者,縱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2項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亦得聲請本院核定其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本院民事大法庭已以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就是類案件之法律爭議,作出前揭統一見解。查相對人郭音明因與聲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8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雖復具狀撤回上訴。惟在此之前,聲請人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依上說明,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核定其金額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蕭 胤 瑮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31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聲請核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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