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核定第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宏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謝錦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34號 聲 請 人 宏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家慶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74號),聲請核定第 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