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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3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核定第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陳靜芬石有為許秀芬

聲請人
宏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家慶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7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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