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調整租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銘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85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池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進億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 字第140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