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租賃違約金聲請核定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詹景超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88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景超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洪巧華律師 張作詮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富竑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賃違約金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慧 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