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預付款等聲請核定第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周舒雁、黃書苑、游文科、翁金緞、陳麗玲
-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9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間請求返還預付款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8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28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即本院108年 度台上字第268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289號事件各新臺幣貳萬 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