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聲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邱璿如、徐福晋、蘇芹英
- 原告外埔有限公司法人、愛貝斯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362號 聲 請 人 外埔有限公司 愛貝斯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國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RIMOWA GmbH間請求公平 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26號),聲請 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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