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股權移轉無效等聲請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樺達偉企業有限公司、蔡青偉、蔡青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380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 人 樺達偉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青偉 聲 請 人 蔡青樺 上列3 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恒寬律師 周 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林麗綿等間請求確認股權移轉無效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2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祐 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