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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股權移轉無效等聲請核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徐福晋邱璿如
  • 法定代理人
    蔡青偉

  • 原告
    蔡青樺
  • 被上訴人
    樺達偉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380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 人 樺達偉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青偉 聲 請 人 蔡青樺 上列3 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恒寬律師 周 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林麗綿等間請求確認股權移轉無效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2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祐 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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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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