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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401號

請求拆屋還地聲請訴訟參加聲請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吳麗惠(主筆)林麗玲翁金緞黃明發游文科

聲請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周勝福
法定代理人
周武雄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俊美間請求拆屋還地聲請訴訟參加事件(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7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再抗告第三審,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委任律師之酬金,屬因訴訟所生之必要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固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惟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其性質並非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二審程序之規定,並未強制須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則因該抗告程序所委任律師之酬金,自不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查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71號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惟該事件係相對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裁定,提起抗告,依上開說明,非屬律師強制代理事件。聲請人委任律師之酬金不屬訴訟費用之一部,則其聲請本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主筆)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游 文 科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401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聲請訴訟參加聲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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