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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404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鄭雅萍張競文蕭胤瑮賴惠慈王本源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錫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香港商戴德梁行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2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5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本 源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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