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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304號

請求國家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玉完陳麗玲黃書苑謝說容周舒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304號

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國易字第3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許洋頊(事務所設臺灣省臺東縣○○市○○路○○○號二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所明定。次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 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前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救字第4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 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304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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