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410號

請求返還溢付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袁靜文陳靜芬石有為許秀芬林金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410號

聲請人
近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近藤裕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阪急阪神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0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4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