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66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661號
- 聲請人
- 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鵬榮
- 參加人
- 國敦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鵬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簡正章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969號),聲請再審,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969號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委任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