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委任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761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道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春龍即林春龍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2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19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