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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826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邱璿如徐福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826號

聲請人
趙晟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寶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上字第2565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65 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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