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66號
- 上訴人
- 利榮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獻仁
- 訴訟代理人
- 何啟熏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積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7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58條規定即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