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876號
- 上訴人
- 昶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昭明
- 訴訟代理人
- 楊閔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姵菁律師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鐵道局(即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伍勝園
- 訴訟代理人
- 黃豐玢律師
林俊宏律師
蕭淨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取債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61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及第471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既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自非合法(上訴人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等20人另為判決)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