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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

一、台 柯元文(陳壽美之承受訴訟人)等與英屬維京群島商寶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上訴聲明承受訴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吳麗惠鄭純惠徐福晉管靜怡邱景芬

上訴人
柯元文(陳壽美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柯瑞俊(陳壽美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柯舒云(陳壽美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陳麗美
上訴人
陳美華
上訴人
陳美珠
上訴人
陳世鎮
上訴人
陳世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育佑律師
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寶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章
上訴人
陳世錦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112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上訴人柯元文等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柯元文、柯瑞俊、柯舒云為上訴人陳壽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陳壽美在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裁判前,於民國113年3月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柯元文、柯瑞俊、柯舒云,有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足憑,渠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晉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邱 景 芬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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