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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514號

一、台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與友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解任董事職務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彭昭芬蘇芹英邱璿如許秀芬徐福晋

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黃端琪律師
被上訴人
友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宏
被上訴人
呂衍星

本庭評議後,認本院先前裁判對於下列法律問題見解歧異,爰裁

定如下:

主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

理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原告甲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7條設立之保護機構,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105年6月13日起擔任上巿公司即被告A公司董事,迄106年11月9日因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1/2而當然解任董事職務。其任職董事期間,於訴外人B公司收購A公司股份之系爭收購案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之106年8月23日、28日、31日,分別買入B公司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因此涉犯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判決罪刑確定。乙所為構成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所定有證交法第157條之1規定之情事及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之重大事項要件,爰依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第7項規定,求為乙擔任A公司董事職務,應予解任之判決。

二、本案提案之法律見解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裁判解任訴訟之適用對象,是否包括起訴時已卸任之董事?

三、本院先前裁判之見解本院先前裁判就上揭法律問題之見解,存有歧異。

四、另件徵詢結果本院另件徵詢各庭後,見解仍有歧異,已裁定提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840號)。本件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見解仍存有歧異,爰裁定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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