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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426號

一、台 林睿駿與漢江公寓大廈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徐福晋邱璿如

上訴人
林睿駿
訴訟代理人
劉懿德律師
被上訴人
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勞上字第10號),提起上訴,並擴張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擴張之聲明駁回。

擴張聲明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被上訴人應自民國108年1月12日起至伊復職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7000元,第一審法院為其敗訴之判決,其對之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於原法院追加備位之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108年1月12日起至111年3月12日止(共38個月)之薪資損失140萬6000元及加班費11萬5872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亦均遭原審駁回。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並就備位聲明請求薪資損失部分,擴張金額為155萬4000元(即108年1月12日起至111年7月10日止共42個月之薪資)本息,惟就加班費部分,未聲明不服;其嗣將薪資損失金額減為152萬4000元本息,再改回薪資損失140萬6000元與加班費11萬5872元(計152萬1872元)本息。則上訴人就該加班費部分再為請求,係擴張上訴聲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聲明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6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林睿駿與漢江公寓大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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