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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65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徐福晋邱璿如

上訴人
莊福瑞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被上訴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被上訴人
黃聖懿
被上訴人
孫幸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醫上字第14號),提起一部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一部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為訴外人莊涵雯之父,被上訴人黃聖懿、孫幸筠分別為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醫師。莊涵雯罹患多發性骨髓瘤,於民國106年2月3日至黃聖懿之門診回診,接受癌德星、克莫抗癌等化學藥物治療,嗣於同年月24日、3月10日門診就醫時,黃聖懿亦開立癌德星、賽得、得立生等藥物予莊涵雯,並無上訴人所稱黃聖懿與臺大醫院漏未注意莊涵雯未領得上開藥物等情事。多發性骨髓瘤在賽得等抗癌藥物使用下,kappa free light chain(下稱癌症指標)指數仍上升,繼續使用賽得,未必能壓制癌細胞,是否繼續使用該藥物,屬於醫師臨床裁量範圍,並無明確醫療常規指出何時該繼續或停用某一抗癌藥物。黃聖懿於106年2月間安排莊涵雯自體幹細胞收集,自當月3日至23日雖停止開立賽得等抗癌藥物,但於同年月24日開立癌德星等藥物予莊涵雯,莊涵雯之癌症指標於同年3月10日仍高達189mg/L,是黃聖懿於上開期間停止開立上述抗癌藥物,與莊涵雯於同年4月間病情惡化無因果關係。又美國國家癌症資訊網建議多發性骨髓瘤患者注射系爭疫苗,以預防肺炎鏈球菌感染之肺炎。莊涵雯於105年12月1日在門診就診時,孫幸筠評估其符合加入系爭臨床試驗之納入與排除標準,莊涵雯簽署系爭同意書同意參加系爭臨床試驗隨機接受1劑或2劑系爭疫苗注射,當日接受系爭疫苗第1劑注射,於106年1月11日再接受系爭疫苗第2劑注射。雖莊涵雯之癌症指標於注射第2劑疫苗後之106年1月26日上升至139mg/L,惟依目前醫學文獻,尚無施打疫苗會導致癌症指標上升之紀錄,該指標上升,應係多發性骨髓瘤惡化與進展之故;莊涵雯於加護病房住院期間免疫力低下,感染MDRAB多重抗藥性鮑氏不動桿菌引發敗血症,於同年5月4日因敗血症、腎衰竭死亡,與注射系爭疫苗間無因果關係。從而上訴人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及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醫療法第82條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慰撫金新臺幣16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在第三審不得提出新證據,法院亦不得斟酌或調查新證據。上訴人於上訴第三審後提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說明為證,核屬新證據,依上揭說明,非本院所得審酌,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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