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再字第25號
- 再審原告
- 謝維君
- 再審被告
- 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天然瓦斯管線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本院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46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所謂確定判決,係指該判決已具有形式上確定力及實質上確定力者而言。發回更審之判決,既尚須由受發回之法院更為判決,即難謂具有實質上之確定力,而非屬終局之確定判決,自不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該判決主文係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依上說明,再審原告對之提起再審之訴,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