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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再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拆除天然瓦斯管線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彭昭芬蘇芹英邱璿如許秀芬徐福晋

  • 當事人
    謝維君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再字第25號 再 審原 告 謝維君 再 審被 告 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天然瓦斯管線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本院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46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按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所謂確定判決,係指該判決已具有形式上確定力及實質上確定力者而言。發回更審之判決,既尚須由受發回之法院更為判決,即難謂具有實質上之確定力,而非屬終局之確定判決,自不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該判決主文係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依上說明,再審原告對之提起再審之訴,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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