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再字第8號
- 再審原告
- 翔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華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田俊賢律師
- 再審被告
-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呂 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197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本件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呂緣,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70號判決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同法第499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將該部分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依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附予敘明。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