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54號
- 抗告人
-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勞聲字第5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原法院以109年度勞聲字第227號、109年度勞抗字第11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上開規定,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上訴程序。原法院因以抗告人再次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