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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2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林玉珮胡宏文高榮宏

抗告人
何牧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聲國字第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國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211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至其再次聲請訴訟救助,亦由本院另以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3號)駁回,另原審誤載抗告人姓名為何牧「」,應由原審裁定更正之,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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