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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816號

請求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玉完邱瑞祥陳麗玲管靜怡游文科

抗告人
同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萬盛

上列抗告人因與謝進完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1年度抗字第4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4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8月7日送達與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游 文 科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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