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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040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魏大喨林麗玲高榮宏胡宏文林玉珮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暢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梓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楊欽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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