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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298號

請求國家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林恩山李寶堂許紋華林慧貞吳青蓉

聲請人
即上訴人
余原瑯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1年度上國更一字第3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賴國欽(事務所設臺灣省○○市○○區○○路0巷00號0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救字第22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其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國更一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98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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