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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380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方彬彬呂淑玲蔡和憲

聲請人
實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樂都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蔡 和 憲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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