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423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54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以109年度勞聲字第227號、109年度勞抗字第11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上開規定,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上訴程序。高本院因以聲請人再次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為由,以111年度勞聲字第5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抗告,原確定裁定予以駁回其抗告,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