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邱璿如、徐福晋、蘇芹英
- 當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鍾志平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4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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