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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331號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鄭雅萍張競文蕭胤瑮賴惠慈王本源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鴻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300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本 源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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