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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346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吳麗惠(主筆)林麗玲翁金緞高榮宏游文科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平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蜀平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主筆)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游 文 科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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