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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460號

請求返還股份聲請核定第三審律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國禎李瑜娟蔡和憲蕭胤瑮鄭純惠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鋘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蓉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昭成律師即吳泰吉之破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6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鄭 純 惠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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