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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462號

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聲請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魏大喨林玉珮高榮宏胡宏文李寶堂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富之江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江麗琴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柯季遠

柯季寧

柯季銓

柯季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9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連 玫 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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