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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4號

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聲請核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恩山邱瑞祥謝說容許紋華吳青蓉

聲請人
僑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淑 緣
訴訟代理人
許 献 進律師

歐陽佳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0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8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吳 文 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64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聲請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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