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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5號

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聲請核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邱瑞祥吳青蓉許紋華蕭胤瑮謝說容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黃秋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盛豐興農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謝 說 容

書 記 官 張 翔 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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