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宏展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558號 上 訴 人 宏展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省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149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黃正仁 訴訟代理人 李平勳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裕斌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4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建上字第4號), 提起一部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黃裕斌,其具狀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二、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如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受勝訴判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上訴人表明對原審駁回其請求給付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㈠、㈡,四(有關項次一㈠㈡金額之管理費),及六、 返還不當計罰違約金,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771萬9,535元、206萬5,133元、101萬1,612元、405萬4,624元,合計1,485萬0,904元本息部分,聲明不服。惟其請求改判命被上訴人再給付1,518萬2,361元本息,其間差額33萬1,457元, 核屬原審就附表一㈠土方數量不足費用部分,為上訴人勝訴判決之金額。上訴人對原判決該有利於己部分,並無上訴利益,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 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 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四、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其敗訴部分提起一部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施作土方挖填數量,依約應以施工前、完工後收測之土方高程為結算依據。故測量技師簽證之土石方計算成果,與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意見,均非依此基礎計算,不能憑以認定施作數量。上訴人復未證明二次搬運土方,自不得請求給付超過2 萬8,955立方公尺之挖、填、近運,及二次搬運土方之費用 。至其請求相關間接費用,已逾消滅時效期間,被上訴人並拒絕給付。且上訴人逾期完工,並經調解成立,再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逾期違約金自無理由。從而,上訴人請求再給付原判決附表一、㈠土方數量不足(扣除無上訴利益金額)、㈡土方二次搬運數量不足之費用,四、項次一㈠㈡金額之 間接費用,六、返還不當計罰逾期違約金共1,485萬0,904元本息,均不應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礙事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錯誤,違反證據、經驗、論理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上訴人對原判決關於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58條本文規定,亦非合法。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