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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66號

一、台 利榮營造有限公司與台積石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假執行部分上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陳玉完邱瑞祥游文科管靜怡陳麗玲

上訴人
利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獻仁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被上訴人
台積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明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7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58條規定即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陳 麗 玲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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