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751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悌
- 訴訟代理人
- 侯宜諮律師
- 被上訴人
- 吳祚綏
- 訴訟代理人
- 趙元昊律師
- 被上訴人
- 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昌鴻
- 訴訟代理人
- 黃博駿律師
王俐棋律師
本庭評議後,認本院先前裁判對於下列法律問題見解歧異,爰裁
定如下:
主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
理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原告甲係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設立之保護機構,起訴主張:被告乙自民國87年4月間起擔任被告A上市公司董事長,l08年9月26日卸任董事長職務,仍擔任董事,於109年11月5日辭任董事。乙於101年至107年擔任A公司董事長期間,有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所定執行業務違反法令之重大事項等,應予裁判解任之事由,爰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求為乙擔任A公司董事之職務,應予解任之判決。
二、併提案之法律問題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裁判解任訴訟之適用對象,是否包括起訴時已卸任之董事 ?
三、本院先前裁判之見解本院先前裁判就上揭法律問題之見解,存有歧異。
四、另件徵詢結果本院另件徵詢各庭後,見解仍有歧異,已裁定提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840號)。本件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見解仍存有歧異,爰裁定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