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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751號

一、台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與吳祚綏等間請求解除董事職務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彭昭芬邱璿如徐福晋許秀芬蘇芹英

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侯宜諮律師
被上訴人
吳祚綏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被上訴人
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鴻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王俐棋律師

本庭評議後,認本院先前裁判對於下列法律問題見解歧異,爰裁

定如下:

主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

理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原告甲係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設立之保護機構,起訴主張:被告乙自民國87年4月間起擔任被告A上市公司董事長,l08年9月26日卸任董事長職務,仍擔任董事,於109年11月5日辭任董事。乙於101年至107年擔任A公司董事長期間,有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所定執行業務違反法令之重大事項等,應予裁判解任之事由,爰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求為乙擔任A公司董事之職務,應予解任之判決。

二、併提案之法律問題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裁判解任訴訟之適用對象,是否包括起訴時已卸任之董事 ?

三、本院先前裁判之見解本院先前裁判就上揭法律問題之見解,存有歧異。

四、另件徵詢結果本院另件徵詢各庭後,見解仍有歧異,已裁定提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840號)。本件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見解仍存有歧異,爰裁定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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