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
- 上訴人
- 柯元文(陳壽美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柯瑞俊(陳壽美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柯舒云(陳壽美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陳麗美
- 上訴人
- 陳美華
- 上訴人
- 陳美珠
- 上訴人
- 陳世鎮
- 上訴人
- 陳世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誌泓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雅芬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育佑律師
- 上訴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寶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智章
- 上訴人
- 陳世錦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德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112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上訴人柯元文等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柯元文、柯瑞俊、柯舒云為上訴人陳壽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陳壽美在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裁判前,於民國113年3月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柯元文、柯瑞俊、柯舒云,有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足憑,渠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