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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632號

一、台 葉○○與呂○○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兩造各自提起一部上訴、上訴後,上訴人葉○○並擴張上訴之聲明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魏大喨林麗玲林玉珮高榮宏胡宏文

上訴人
A01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佩潔律師
上訴人
A02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9號),各自提起一部上訴、上訴後,上訴人A01並擴張上訴之聲明,就該擴張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A01負擔。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上訴人A01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收受原判決,同年8月8日提出上訴狀,嗣於同年8月28日減縮上訴聲明,僅就原審所為不利於其之判決中,關於駁回請求上訴人A02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億8916萬8420元本息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41、49至50頁),對駁回A01其餘請求部分,並未聲明不服,該部分原判決因而確定。直至同年12月21日,即上訴期間屆滿後,A01提出民事陳報暨更正聲明狀,始擴張聲明,就原判決駁回其請求A02再給付2億4106萬4564元本息部分,求予廢棄(見本院卷第175至177頁)。先後2次聲明間之差額5189萬6144元本息部分,核屬上訴聲明之擴張,依上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聲明之擴張部分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32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葉○○與呂○○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兩造各自提起一部上訴、上訴後,上訴人葉○○並擴張上訴之聲明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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