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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264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鍾任賜邱瑞祥陳麗玲管靜怡游文科

上訴人
賴 吉 雄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
上訴人
賴游阿不
訴訟代理人
郭 哲 宇律師
被上訴人
賴 信 政
訴訟代理人
簡 坤 山律師

林 玉 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綜觀兩造不爭執事項,證人賴明政、賴水堂、賴德陽於另案之證言,及土地登記謄本、判決書、協議書、土地徵收補償金分配計算書等件,佐以上訴人賴吉雄所有之宜蘭縣○○市○○段648-1、648-2地號土地及上訴人游賴阿不所有之同段656-1、656-2地號土地,均係訴外人賴埤、賴南瑞與其餘兄弟共同耕作或輪流耕作,上訴人於上開土地徵收後,主動製作計算書、檢附證明文件,將徵收款項按賴氏家族繼承及財產分配比例,分配予手足及各房繼承人各節,參互以觀,堪認原○○段144、144-2、152-8地號土地,係訴外人賴添福、賴松、賴溪、賴瑞南、賴南瑞、賴埤共同出資購買,借名登記為賴埤、賴南瑞所有,權利範圍各為1/6,嗣該3筆土地經繼承、合併農地重劃、分割及贈與後,其中○○段640、643、644、646、647地號土地(已依序變更為○○段78、72、73、75、76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5筆土地)現登記為賴吉雄所有;○○段656號土地(已變更為○○段121地號土地)現登記為賴游阿不所有。而被上訴人與訴外人謝賴錦雲為賴添福之繼承人,謝賴錦雲已將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之權利讓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終止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從而,被上訴人依繼承法律關係及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賴吉雄、賴游阿不分別辦理系爭5筆土地、○○段656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6之移轉登記,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礙事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錯誤,違反證據、論理及經驗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至其所指原判決違背法令,具有應許可上訴之原則上重要性等語,無非係就原審之職權行使所為指摘,難認屬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而應許可上訴之法律見解問題。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本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06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意旨,各係就與本件不同之事實,而闡述其法律見解,上訴人將之比附援引,不無誤會,併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游 文 科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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