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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

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陳靜芬蔡孟珊藍雅清

上訴人
群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梅芳
訴訟代理人
丁啓修律師
被上訴人
全家企業社即劉良一
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字第12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9年4月11日簽訂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伊以新臺幣(下同)86萬元,向被上訴人購買具檢驗合格通常品質之自用大貨車(原車牌號碼000-00號,重新領牌後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下稱系爭貨車)乙輛,已給付價金完竣。詎系爭貨車於同年10月28日至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下稱屏東監理站)辦理定期檢驗時,竟有「08-汽車長、寬、高後懸」檢驗不合格之瑕疵(下稱系爭瑕疵),致伊受有109年牌照費、燃料稅、驗車費、強制險、輪胎維修費及營業損失共86萬320元之損害。伊於同年11月18日催告被上訴人補正瑕疵,未獲置理,業於110年1月29日發函解除系爭契約,被上訴人亦應返還已付價金86萬元等情。爰依民法第359條、第259條、第179條、第227條、第216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172萬320元,及自110年2月5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嗣於原審主張其另受有租金、110年牌照稅、罰鍰共計8萬5041元之損害,追加求為命被上訴人再給付8萬5041元,及自民事陳報暨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111年8月27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貨車於109年4月24日經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監理所(下稱新竹監理所)檢驗合格,於同年月30日交付予上訴人時並無瑕疵。屏東監理站於同年10月28日檢驗不合格之檢驗結果乃不可歸責於伊,且該瑕疵非重大,上訴人未催告補正即主張解約,自屬無據。又系爭貨車之車牌為自用,不得用以營業,無營業損失可言,其餘上訴人主張之損害均為使用系爭貨車所生之必要費用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審理結果,以:上訴人於109年4月11日以86萬元之價格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貨車,該貨車原車牌於同年月24日10時40分辦理繳銷,於同年月27日於新竹監理所辦畢過戶登記,於同年月30日交付予上訴人,上訴人已如數給付價金完畢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並有系爭契約、行車執照影本可稽。依新竹監理所110年5月28日函覆之系爭貨車檢驗記錄表、該所110年7月13日、111年7月15日函文、證人即該所檢驗員古德帝證述,系爭貨車於109年4月24日當日,由數人一起檢驗,測量方法為以紅外線測量車高,車長、車寬以地面由鋼尺刻畫於安全島下面之刻度進行測量,或二人拉尺測量乙節,足認系爭貨車於該日在新竹監理所檢驗時,車輛之車長、車高及車寬確已經檢驗員實際測量檢驗後,認定合格。依屏東監理站109年12月16日、112年6月1日函文,系爭貨車於109年10月28日於該站辦理定期檢驗時,雖有車寬、車高及軸距與原登記不相符,檢驗不合格之情。然系爭貨車於交付被上訴人占有使用6個月後,有車寬、車高、軸距之尺度與原登記不同之情,可能因改裝或其他因素,無從以系爭貨車於109年10月28日在屏東監理站辦理定期檢驗之前開結果,認定系爭貨車於交付時已存有系爭瑕疵。上訴人主張系爭貨車於交付時不具通常效用,被上訴人應負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責任,其得解除系爭契約,請求返還價金、賠償損害,均屬無據。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359條、第259條、第179條、第227條、第216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80萬5361元本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兩造其餘攻防不影響判決結果,不逐一論駁之理由,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及追加之訴。

四、按證據調查原由審理事實之法院衡情裁量,若認事實已臻明瞭,自可即行裁判,無庸再為調查,則當事人聲明之證據,其為不必要者,自得不為調查。原審本其採證、認事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綜據前開事證,合法認定系爭貨車於109年4月30日交付時經新竹監理所檢驗合格,無系爭瑕疵存在,並說明上訴人聲請傳喚證人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孫梅芳欲證明交付時無法以目視方式發現系爭瑕疵等情,核無必要,因以上揭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論旨,猶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及其贅述暨其他與判決結果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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