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林睿駿與漢江公寓大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林睿駿、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鄭士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林睿駿 訴訟代理人 劉懿德律師 被 上訴 人 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勞上字第10 號),提起上訴,並擴張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擴張之聲明駁回。 擴張聲明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被上訴人應自民國108年1月12日起至伊復職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7000元,第一審法院為其敗訴 之判決,其對之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於原法院追加備位之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108年1月12日起至111年3月12日止(共38個月)之薪資損失140萬6000元及加班費11萬5872元,並加計法定遲 延利息,亦均遭原審駁回。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並就備位聲明請求薪資損失部分,擴張金額為155萬4000元(即108年1月12日 起至111年7月10日止共42個月之薪資)本息,惟就加班費部分,未聲明不服;其嗣將薪資損失金額減為152萬4000元本息,再改 回薪資損失140萬6000元與加班費11萬5872元(計152萬1872元)本息。則上訴人就該加班費部分再為請求,係擴張上訴聲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聲明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