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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49號

一、台 楊曜隆等與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更正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鍾任賜(主筆)陳麗玲黃明發呂淑玲翁金緞

上訴人
楊曜隆
上訴人
楊康麟
上訴人
簡玉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博晉律師
被上訴人
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慧穎
被上訴人
陳柏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絮琳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怡臻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蔡宜峻律師
被上訴人
沈浩然
訴訟代理人
林國忠律師
被上訴人
盧建佑
訴訟代理人
李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9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五、結論所載「第449條第1項」應更正為「第449條」。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主筆)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翁 金 緞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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