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書、周昌發工程有限公司、呂家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書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被 上訴 人 周昌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銘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建上字第11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於民國107年3月1日與訴外人迅捷光電有限公 司(下稱迅捷公司)簽訂太陽光電工程契約,由迅捷公司承攬鳳翔國中校舍屋頂279.66KW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工程、風雨球場共計689.12KW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工程(下稱風雨球場光電工程,合稱系爭光電工程)。嗣雙方合意將風雨球場光電工程其中之鋼構工程(下稱系爭鋼構工程)自系爭光電工程中抽離,重新訂約。旋上訴人於同年5月間將系爭鋼構工程交由被上訴人施作 ,約定工程總價(含稅)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兩造間就 系爭鋼構工程已成立承攬契約。被上訴人於107年6月19日完成系爭鋼構工程,其施作符合設計圖說及結構安全性要求,該鋼構工程連同其上架設之太陽光電設備已交由業主發電使用,上訴人以系爭鋼構工程有未以熱浸鍍鋅處理之瑕疵為由,抗辯被上訴人未完工,難認可採。除被上訴人開立發票向上訴人請款之315萬元 外,依約上訴人尚應給付被上訴人735萬元本息等情,指摘其為 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上訴人上訴本院後,提出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9年11月30日、 同年12月2日函、107年5至6月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核屬新證物,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得予以斟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