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一、台 吳富登因黃錦榮等與吳富登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魏大喨李瑜娟林玉珮蔡孟珊胡宏文

  • 當事人
    吳富登黃錦榮黃平山黃平村黃平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謝宗良謝雅錦謝湘芬謝福松謝福川謝福明謝蘇首芽謝福清謝福隆)陳謝靜子陳姿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上字第618號 聲 明 人 即被上訴人 吳 富 登 訴訟代理人 廖 涵 樸律師 上 訴 人 黃 錦 榮 黃 平 山 黃 平 村黃 平 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 婉 秦律師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 國 基 上 訴 人 謝 宗 良 謝 雅 錦 謝 湘 芬 謝 福 松謝 福 川 謝 福 明 謝蘇首芽 謝 福 清 謝 福 隆 李 玉 春 (即黃正夫之承受訴訟人) 黃 湘 雲 (即黃正夫之承受訴訟人) 黃 聖 峰 (即黃正夫之承受訴訟人) 黃 宏 義 謝方雪文 謝 錫 涯謝 碧 玉 謝 碧 櫻 謝 碧 玲 謝鐘玉鶴 謝 文 傑 謝 明 賢 謝 明 仁 謝 文 章 謝林玉蘭 謝 銘 焜 謝 銘 聰 謝 雅 凌 游 三 祺 游 三 郎 游 美 玉 謝 忠 城 (兼謝承宗之承受訴訟人) 謝 錦 河 (兼謝承宗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施 若 慈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 永 森 (兼謝承宗之承受訴訟人) 上 訴 人 陳謝靜子 (謝承宗之承受訴訟人) 謝 寶 珠 (謝承宗之承受訴訟人) 謝 寶 貴 (謝承宗之承受訴訟人) 闕 淑 菁 張 詩 賢 張 輝 雄張 清 祥 張 清 全張 碧 雲 張 瑞 珍 林 玉 鳳謝 春 慧 安 天 成 安 天 生 黃 幼 黃 文 堯謝 明 峰謝 家 添 謝闕阿美 謝 英 壤 謝 博 志 陳 淑 慧 黃謝素雲 王 至 誠 謝 弘 傑謝 志 順 李 淑 慧 顏 月 霞 萬賜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 裕 隆 上 訴 人 陳 姿 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上訴人謝承宗死亡,聲明人即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謝忠城、謝錦河、謝永森、陳謝靜子、謝寶珠、謝寶貴為上訴人謝承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2項規定 自明。本件上訴人謝承宗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之民國111年12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謝忠城、謝錦河、謝永森、陳謝靜子、謝 寶珠、謝寶貴,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無受理被繼承人謝承宗之拋棄繼承事件,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為憑。茲據被上訴人聲明渠等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胡 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