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臺北榮民總醫院、陳威明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880號 上 訴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陳淑貞律師 被 上訴 人 威力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威力弘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周國忠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吳典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 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2年4月間辦理一般檢驗科急作生化分析系統採購案(案號:102061E,下稱系爭採購案)之 公開招標,伊於同年月25日得標,同日兩造簽訂急作生化分析系統等43項訂定五年單價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期間自102年7月23日起至107年7月22日止,約定以操作儀器執行檢驗之次數所需試劑數量(下稱cycle count),依決標之試劑單價,按月結算 付款。伊自102年7月起至104年3月止依上開方式計價請款,上訴人均如數給付。詎上訴人竟片面改以「發出之正式報告數(俗稱report count)」作為計價標準,自104年4月至105年2月短少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723萬4,830元等情,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723萬4,8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嗣於更審前原審主張:上訴人105年3月至107年1月短少付款共計510萬1,214元等情,追加求為命上訴人再如數給付,及自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系爭採購案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規範(下稱系爭招標規範)第11條已約明廠商須自行設計軟體連線電腦計算發出報告數,被上訴人如於投標前對系爭採購案招標文件有疑義,應以書面向伊請求釋疑,申購單位人員無權釋疑,伊之內部簽呈資料及廠商報價單,亦不得作為解釋系爭契約之依據。被上訴人依約須供應所有試劑、耗材並容許使用單位重複或多次分析;系爭採購案招標價格標單以得請領健保點數之件數為據,特別標示各檢驗項目之健保點數與預估年量,如未檢附檢驗報告即無法請領健保點數;系爭採購案為最低價決標,系爭契約並無「cycle count」之計價方式,倘以此方式計算即非最低投標價,不符 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系爭契約係以連線LIS系統發出之實際有效 報告數(即report count)計價,品管、校正及重作之次數不得列為實際報告數計價請款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如其聲明,及依被上訴人追加之訴命上訴人給付,係以:上訴人於102年4月間辦理系爭採購案之公開招標,被上訴人於同年月25日得標,同日兩造簽訂系爭契約,期間自102年7月23日起至107年7月22日止。兩造於簽訂系爭契約前,已由訴外人康乾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康乾公司)建置實驗室資訊系統(LIS),被上訴人依約須自行與LIS連線,被上訴人就LIS連線處理部分,亦委由康乾公司處理而以 康乾公司為履行輔助人,為兩造所不爭執。次查系爭採購案投標須知(下稱系爭投標須知)及系爭招標規範均屬系爭契約之一部。系爭招標規範第11條記載:「付款:依照本院(上訴人)列計各檢驗項目發出之實際報告數與決標價之乘積加總按月結算,以廠商開列單據支付價款。計算週期當月一日起至當月底止為壹周期。發票以價款方式開列,應檢附檢測數明細,廠商並須自行設計軟體在連線電腦上計算發出報告數」,約明以發出之實際報告數為計價基準。證人即負責系爭採購案之申購單位人員曾文琴證稱:伊依科主任之指示於招標前向廠商詢價後,參考唯一報價之廠商即訴外人開榮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以cycle count計價之報 價單,編列預算及撰擬系爭招標規範,系爭招標規範第11條之「檢測數」就是「Test」數,也等於「實際報告數」,伊記載健保點數僅係供採購單位參考,投標廠商曾詢問系爭招標規範記載「實際報告數」之意,伊回答係cycle count,就是依操作次數計 算,包括重做或錯誤等語在卷;被上訴人於簽約後至104年4月間止,均以cycle count計價向上訴人請款共計21次,足見系爭契 約係採cycle count計價。系爭投標須知第20條記載:「廠商對 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旨在促使投標廠商能於投標前審慎行事,詳予考量,俾能避免錯誤及爭議之發生,非謂契約之解釋得由上訴人自行片面決定。LIS系 統建置及廠商自行設計軟體與之連線僅係為傳送正式報告之用,無從憑此認定兩造係約定以連線LIS系統所發出之正式報告數作 為計價基準。系爭契約雖有預估數量,惟訂約後之實際數量若干本屬未知,不能以事後依cycle count計價之金額高於預算總價 ,逕改以report count計價,且採cycle count計價,因品管、 校正均得計價,價格較能反應實際用量,廠商得以較低單價投標,反之,若採report count計價,廠商投標時為反應成本會以較高單價投標,亦無從推論何者對上訴人較為有利。兩造均不爭執以cycle count計價,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付款之金額共計1,233萬6,044元。故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723萬4,830元及加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5月6日起算之利息,暨追加請求上訴人給付510萬1,214元及加付自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4月10日起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系爭投標須知及系爭招標規範均屬系爭契約之一部;被上訴人依約須自行與LIS連線,被上訴人就LIS連線處理部分,委由康乾公司處理而以康乾公司為履行輔助人,為原審認定之事實。系爭招標規範第11條記載:「付款:依照本院(上訴人)列計各檢驗項目發出之實際報告數與決標價之乘積加總按月結算,以廠商開列單據支付價款。…發票以價款方式開列,應檢附檢測明細,廠商並須自行設計軟體在連線電腦上計算發出報告數」(見第一審卷一102頁以下)。契約文字業已表 示以發出之實際報告數為計價基準,並在連線電腦上計算發出報告數。證人曾文琴於事實審復證稱:無論檢驗室與廠商間合約係採何種計價方式,廠商都要連線到LIS系統,否則不能發出報告 等語(見原審重上字卷二6頁)。被上訴人之履行輔助人康乾公 司員工詹淑芬於第一審勘驗LIS系統電腦檔案時亦陳稱:1位病患檢測1個項目重作10次,在資料庫中只計算1次報告數等語(見第一審卷三12頁)。果爾,能否謂兩造非約定以發出之實際報告數計價,係約定以操作次數計價,自滋疑問。原審反於上開文字,遽以前揭理由謂未呈現在系爭契約文字之「cycle count」,為 兩造約定之計價方式,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已有可議。次查廠商參與政府機關採購案之投標,應依機關公告之招標文件所定內容為之,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機關對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此觀政府採購法第41條之規定自明。系爭採購案適用政府採購法,其投標須知第20條、第21條依序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 答復」(見第一審卷一36頁以下)。是被上訴人既未於投標前質疑系爭招標規範第11條之內容,以書面請求上訴人釋疑,則能否逕以系爭採購案申購單位人員曾文琴之口頭答復為據,認系爭契約係採cycle count計價,自滋疑問。原審未詳予研求,遽憑曾 文琴於被上訴人投標前所為口頭答復,謂系爭契約係採cycle count計價,亦有未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 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