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租賃房屋強制執行聲明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西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俊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307號 再 抗告 人 西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樑 代 理 人 鄧湘全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俊弘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抗更一字第4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或理由不備之情形在內。本件相對人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2300號、原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34號、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確定裁判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對再抗告人強制執行騰空遷讓返還新北市○○ 區○○街0巷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 司執字第87509號事件執行後,相對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聲請拆除再抗告人所施作,封閉系爭房屋三樓通往屋頂平台(下稱系爭屋頂平台)出口之鐵皮包覆物(下稱系爭鐵皮),以回復可出入屋頂平台之原狀,經新北地院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其聲請。相對人提出異議,復經新北地院裁定駁回。相對人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抗告有理由,裁定廢棄新北地院駁回相對人異議及司法事務官駁回相對人聲請之裁定。再抗告人對原裁定再為抗告,無非以:原法院無視系爭屋頂平台上之頂樓增建物具有構造上獨立性,不在系爭執行名義範圍,未經履勘現場調查證據,率認系爭屋頂平台為系爭房屋原始租賃範圍,進而廢棄新北地院駁回相對人異議及司法事務官駁回相對人請求拆除系爭鐵皮之裁定,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漏未斟酌重要證據之違法云云,為其論據。惟查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核屬原法院廢棄新北地院駁回相對人異議及司法事務官駁回相對人聲請之裁定所涉事實認定當否與理由是否完備問題,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上說明,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難謂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